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本院定期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被告到庭,惟被告並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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