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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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己○○
戊○○甲○○庚○○○乙○○丁○○○丙○○辛○○上一人 梁育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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