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