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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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聲請人甲○○抗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