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28號
上 訴 人 己○○
      戊○○
      甲○○
      庚○○○
      乙○○
      丁○○○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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