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4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何世凱 即奔騰企業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何世凱即卉騰企業社」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何世凱即奔騰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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