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請人 何束女 相對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1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
(五)抵押權確定期日:101年1月31日。
(六)清償日期:101年1月31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本票、支票、借據所約定之到期日起,逾期違約金每百元每日壹角。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因債
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國榮,1分之1。嗣相對人陳國榮於100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6,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2月1日,並按逾期違約金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詎至清償期,經雙方協商展延至自101年7月1日,相對人迄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份、本票2張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大華││907│旱│953.60│全部│├─┼───┼────┼───┼───┼──────┼─┼─────┼──────┤│2│臺中│北屯│大華││908│旱│2997.9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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