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1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靜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靜純於民國98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03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2日止累計100,819元正未給付,其中98,185元為本金;1,950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靜純於民國101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2日止累計372,956元正未給付,其中355,015元為本金;16,65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91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靜純│自民國10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98185元││年11月23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靜純│自民國10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355015元││年11月23日││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