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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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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