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甲男即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男之養父
甲男之母上訴人即被告乙男兼法定代理人乙男之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10年3月17日送達與上訴人甲男、甲男之養父及甲男之母;於110年3月15日送達與上訴人乙男、乙男之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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