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 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清原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王清原,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110年4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理由書狀內容僅載「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