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裕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緝字第129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易字第525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下稱本件竊盜案件),被告於同年7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經通知開庭或收受上訴審判決,即收受檢察官就本件竊盜案件之執行指揮書而入監執行,有違反法定程序之虞,爰就本件竊盜案件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
二、本件竊盜案件之審理執行情形,查略係:㈠本院虞109年6月30日宣判後,受刑人於同年7月23日提起
上訴,於同年8月25日移審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年上易字第470號),由該院於同年9月11日以被告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本件駁回上訴判決),該判決於同年9月18日寄送至原審判決與上訴狀所載之受刑人「臺南市○○區○○里○○00○0號」由受刑人本人簽收(送達證書,二審卷第77頁)。
㈡本件駁回上訴判決,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9月2
3日移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由該署於同月24日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109年度執字第7416號),執行傳票(應到日109.10.22)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受刑人由受刑人本人簽收,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經該署通緝後(10
9年度執字第1295號),於同年11月23日緝獲,由檢察官於同日製作並交付乙種(臨時)執行指揮書令受刑人入監執行(甲種/正式執行指揮書於同月27日製作,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受刑人)。
三、依本件竊盜案件上開審理、執行過程,本件執行並無受刑人所指之違反法定程序情形,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