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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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祥選任辯護人王建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804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涉犯殺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2月1日准予羈押,嗣被告於同月26日起訴移審,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自同日(109.02.26)羈押。
二、本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宣判(判處被告犯成年人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經訊問被告,被告除仍無法提出偵查中檢察官詢問之具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羈押訊問庭表示僅可提供2萬元,後起訴移審及延押訊問表示可儘量籌5萬元)外,被告就本件經本院判處重刑,依其罪名性質與刑度,參酌其前曾因偵查案件經通緝紀錄,認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應自109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