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萬金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晉祥環保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弘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星光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88,9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7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