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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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漢銘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林清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3,2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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