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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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丁○○
丙00000000
00弄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五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