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666號抗告人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97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467,413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抗告人之支出、費用均有一定之審核流程,與一般自然人之情形不同,抗告人無浪費或隱匿財產之情事,相對人無提出假扣押聲請之必要,相對人係以損害惠國大廈住戶之權益為主要目的而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有權利濫用之情,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等語。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事實上由其法定代理人甲○○1人把持,其收支情形均屬黑箱作業,抗告人積欠工程款屢催無果,1個管理委員會竟設有3個銀行帳戶,足認抗告人狡兔三窟之心態,相對人就系爭工程款已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工程驗收結算表、承諾書、起訴狀等影本為證,堪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釋明雖有不足,但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原法院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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