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架額之核定得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