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乙○○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