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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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白金漢宮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東孟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告 何本源
陳達平 新生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林翠華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達平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15日以99年度易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告訴人不服,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7號),依據首揭說明,原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