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中國運通(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五樓兼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乙○○○、丙○○請提出入出境之明細或相關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李維心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