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
再審原告中國運通(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耀明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伍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柒拾玖點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叁拾玖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尚欠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再審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