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四二號
聲請人甲○○
身分證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叁萬玖仟陸佰玖拾│GB三七00三一│││││分行││肆元│五││├─┼─────────┼─────────┼───────────┼────────┼────────┼──┤│2│甲○○│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叁萬陸仟壹佰壹拾│GB三七00三一│││││分行││叁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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