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九十二號
原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住桃園市○○路○○○號複代理人甲○○○住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楊亭雲 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丁○○住
趙世信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被告法定代理人業己變更,請先聲明承受訴訟並具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遠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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