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人權威通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美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晴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壹拾叁萬柒仟叁佰│AA二二九0一三││││司董事長 陳訓棟 │││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