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戴茂松
陳易陽
洪家鴻
被 告 方俊祥
訴訟代理人 方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不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