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 告 郭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誠 、 楊雅婷 等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