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   告  郭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誠楊雅婷 等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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