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彥宥 (原名 趙宥彥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姿芳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