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玉小字第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玉小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訴訟代理人  許斯凱
 被   告  金國輝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玉小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36元,及自民國(下同)93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45計算之利息,並
自9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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