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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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吳清泉
        吳育龍
        吳育奇
       林 吳美華
        吳陳笑
兼共同代理人  吳清心
相 對 人   楊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柒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及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徵收補償費收取權不存在事件,
經本院101年度士訴字第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
上易字第699號裁定確定;經本院調卷審閱,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9,700元,因已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如數賠償,應屬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范煥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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