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325號
反訴 原告 林仙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菁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反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