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16號
原 告 徐美茜
原告與被告 曾琇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