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34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曾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3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信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