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吳承州
被 告 楊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花小字第27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
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壹、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262元,及其中新台幣62,868元自
民國10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貳、訴訟標的:信用卡契約。
參、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於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年息19.99%計算之
利息,暨被告未繳清之金額按月計算之違約金。截至民國10
1年9月22日止,被告使用信用卡積欠消費帳款新台幣(下同
)62,868元,加計應收利息、違約金為64,262元等情,是原
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前揭簽帳消費之債務。被告
認諾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384條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第426條之19、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