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現右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五一七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新台幣六萬七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業經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七一號裁定確定,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回執、戶籍謄本各一份,核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