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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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聲請人正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 黃裕中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養護中心設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公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貳元,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二萬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八十八元│92.03.18入郵三百九十元││││92.06.16入郵三百四十元││││92.10.15退郵一四二元│├────────┼───────────┼──────────────┤│第二審裁判費│二十八萬二千元│相對人於92.11.27已繳納,不列││││入合計│├────────┼───────────┼──────────────┤│合計│二十二萬零五百九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