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庚○被告丁○○
癸○○辛○○乙○○甲○○臺南市警察局戊○○壬○○己○○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五六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三元(暫計到九十三年八月),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事實及理由均引用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聲明:被告丁○○、癸○○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其餘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癸○○、丙○○(化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丁○○、癸○○、丙○○(化名)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