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元。
㈡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佩儒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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