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本件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具狀自訴被告甲○○竊盜,本院裁定自訴駁回後,自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四七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自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遞狀提起自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佩儒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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