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叄包(含袋重約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安非他命(重約二.一公克),為違禁物,依首開刑法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結晶三包(含袋約重二.一公克),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陳明係伊所有而供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雖僅依刑法規定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洽,然該物既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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