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28號上訴人 王瑞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嵐間 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萬三千四百八十三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九千一百六十八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