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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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獻賜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江健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91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588號、99年度偵字第2969號、100年度偵字第7275號;併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86
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證人 陳春生 於000年0月00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有介紹「大P」與 施慧雄 認識沒錯,是以電話聯繫介紹他們認識,我跟 李國華 說有一個綽號「大P」的人要跟施慧雄認識,看施慧雄是否要跟他認識,如果要跟他認識,就請施慧雄留下電話,把電話給「大P」。後來「大P」跟施慧雄有無聯絡,我不了解,後來完全沒有跟我聯絡,只有「大P」偶而打電話來跟我聊天。「大P」是台中人,我本人不曾見過他,是一個叫 阿港 (台語)的人介紹「大P」給我認識,阿港跟我說「大P」想跟我認識,是否方便留電話給他,我說大家當朋友沒有關係,所以我將我的電話留給阿港,報給「大P」。施慧雄是大陸那邊總負責詐欺的「頭」,這個集團有做兩岸匯兌、貿易、詐騙。「大P」的電話應該是0000000000這個門號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至63頁反面),經核與證人陳春生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二致,上訴人即被告邱獻賜(綽號「大P」,以下稱被告)確係經由證人陳春生之介紹而與大陸地區之車手施慧雄取得聯繫。此外,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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