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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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 黃樟山 代理人 林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下稱基督成功教會)之董事長,茲因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本會第9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舊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對照表、董事會第9屆第1次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變更後」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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