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61號上訴人 顏文旭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張佩瑩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上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