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調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調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相 對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相 對 人  簡仲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而起訴,被告事務所及住所地分別在
臺北市士林區、新北市烏來區,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
區○○路,有公司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
,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張毓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