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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