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7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仕訪律師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成立車手集團,已為百餘件之詐欺犯行,業據被告等所坦承不諱,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情形相符,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以及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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