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4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
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