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7號聲請人頂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頂立貿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96年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