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20號聲請人 張廷瑄 相對人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7,500元,並分別於106年12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3月1日依序給付6千元、6千元、5,5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